昆明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某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4.15 主办律师:汪朝敏

汪朝敏

主办律师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云南汇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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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
已核验身份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601民初2210号

原告:昆明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关兴路173号银海花园北区物业管理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范晓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朝敏,云南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杨某某,男,1946年4月16日生,住文山市。

第三人:昆明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营业场所文山市卧龙街道高登社区盛世盘龙文体中心。

负责人:刘云超。

原告昆明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某、第三人昆明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6日立案。原告昆明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昆明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曹春园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田韦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