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学文、云南伦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3.02 主办律师:汪朝敏

汪朝敏

主办律师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云南汇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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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
已核验身份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2民初19846号

原告:颜学文,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邻水县人,无业,住昆明市。

被告:云南伦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738098040E。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霖雨路美伦花乡菁园B-101号。

法定代表人:魏秋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朝敏,云南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昊,云南汇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学文诉被告云南伦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颜学文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颜学文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颜学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颜学文负担。

审 判 员孙敏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李诚卓

书 记 员朱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