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红与闫某柱、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9.27 主办律师:池洋

池洋

主办律师

租赁合同纠纷 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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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
已核验身份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鄂0606民初7747号

原告:肖某红,女,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洋,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某柱,男,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闫某,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原告肖某红与被告闫某柱、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3日立案后,原告肖某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肖某红自愿撤回对被告闫某柱、闫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36元,由原告肖某红负担。

审判员程丽丽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婉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