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鄂与奚某、石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9.02 主办律师:池洋

池洋

主办律师

租赁合同纠纷 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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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
已核验身份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鄂0691民初4811号

原告:郑某鄂,男,196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洋,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奚某,男,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高新区。

被告:石某,女,汉族,住襄阳市高新区,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郑某鄂与被告奚某、石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郑某鄂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郑某鄂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郑某鄂撤诉处理。

审判员杨文杰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陈瑶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