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琼与朱某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1.26 主办律师:池洋

池洋

主办律师

租赁合同纠纷 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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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
已核验身份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鄂0684民初3097号之一

原告:王某琼,女,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弘历,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芝,女,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洋,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琼与被告朱某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王某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投资款15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8月份,被告向原告介绍一款永倍达的产品,说可用于投资。原告因不了解该事项具体情况,便委婉拒绝。但被告不断地劝说原告,并通过微信聊天分两次承诺前期52000元和最终156000元的款项用于永倍达,赚钱是原告的,亏了是被告的。出于朋友间的信任,原告便向被告陆续转款上述金额,以上有转账记录可以证明。后原告就上述款项要求被告予以返还,被告以公司未返还为由推诿拖延。原告无奈,遂提起诉讼。

被告朱某芝辩称:其并未主动推荐过任何产品给原告,而是原告主动询问并表现出对朱某芝售卖产品的兴趣。原告的购买消费行为是基于其个人意愿和决策,与朱某芝无关。原告购买消费的是天津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产品,即“永倍达”,且原告已经拿到产品及收益。朱某芝是该公司的业务员,原告转账给朱某芝是让帮忙购买该公司的消费产品以便获得后续的收益。该消费行为是市场行为,存在一定的风险。原告即便诉至法院,也应当以该公司为被告,朱某芝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告仅认可在永倍达消费,既然是消费就不存在亏损。原告所主张只享受收益不承担风险,类似于合同中的霸王保底条款,显失公平,应当认定无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以投资的形式参与天津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消费返利活动,其主要内容是消费或充值2600元即可成为会员并享1.5倍返利;发展会员得提成,商家或会员推荐顾客充值2600元,奖励3%提成,推荐越多提成比例越高,提成档次分为13级,分别享受1-31%提成比例(俗称“永倍达”)。中国银保监会等六个部门曾发布《关于防范“消费返利”的风险提示》,称此类“消费返利”不同于正常商家返利促销活动,存在较大风险隐患:一、高额返利难以实现。二、资金安全无法保障。三、运营模式存在违法风险。参与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传销属违法行为。2022年以来,湖北、江西、陕西等全国多地市场监管、公安等多部门通过各种途径发布预警,提示“永倍达电子商城”的充值返利、发展会员得提成的运营模式存在违法风险,涉嫌传销和非法金融活动。目前,天津市相关部门正在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涉嫌传销问题进行立案调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琼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向东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