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某甲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秦某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4.14 主办律师:池洋

池洋

主办律师

租赁合同纠纷 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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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
已核验身份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鄂0607执异110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田某林,女,195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王某明,男,195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上述两位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洋,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某甲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瑶,兼经理。

被执行人:秦某伟,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第三人:陈某瑶,男,199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第三人:邓某霞,女,196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第三人:湖北某乙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神农架林区。

法定代表人:袁某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某林、王某明与被执行人湖北某甲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竹溪某某公司)、秦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田某林、王某明以竹溪某某公司无清偿本案债务的能力,申请追加其股东陈某瑶、邓某霞、湖北某乙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田某林、王某明向本院递交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田某林、王某明在本案审查期间自愿撤回追加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田某林、王某明撤回追加第三人陈某瑶、邓某霞、湖北某乙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萍

审判员黄燕

审判员余峰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