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3.19 主办律师:江中国

江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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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北京市京师(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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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
已核验身份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5)内0105民初2995号

原告:高某,女,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中国,北京市京师(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璐,北京市京师(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男,1960年12月19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被告:杨某,男,汉族,195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原告高某与被告孙某、杨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原告高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高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康文颖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丛汝涛

书 记 员翟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