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某某与被告孙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4.14 主办律师:江中国

江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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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北京市京师(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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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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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内0105民初3448号

原告:武某,女,1971年8月1曰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五塔寺东街建行1号楼1单元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中国,北京市京师(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璐,北京市京师(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男,1960年12月19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被告:杨某,男,195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原告武某与被告孙某、杨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武某于202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

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武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杨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6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8631元,由原告武某负担,退还原告武某8630元。

审 判 员康文颖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丛汝涛

书 记 员翟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