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久红与重庆恒大鑫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0.09.10 主办律师:殷凯

殷凯

主办律师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重庆恩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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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已核验身份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民申5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左久红,女,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凯,重庆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恒大鑫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彭善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左久红因与被申请人重庆恒大鑫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鑫泉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1民终10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左久红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原审判决理由不成立。故左久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左久红主张恒大鑫泉公司有义务安装燃气线路入户,左久红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虽然左久红与恒大鑫泉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七条约定“电话、有线电视、燃气线路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安装完毕,由左久红自行申请开通并承担相应费用”,但是,该条约定是关于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配套设施的约定。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房条件中约定了商品房装修质量应符合附件四的约定,附件四对商铺配套设施进行了详细约定,其中并没有对燃气线路安装进行约定。因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没有对燃气线路安装入户进行明确约定,左久红要求恒大鑫泉公司完成其商铺的燃气线路安装入户,并无明确的合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左久红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干建强

审 判 员吉守明

审 判 员敖宇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鲍昊悦

书 记 员陈媛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