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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外卖骑手劳动关系认定的困境与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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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殷凯 律师

殷凯

本文作者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重庆恩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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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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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重庆][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外卖骑手与平台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困境与司法突破

引言:新业态下的“关系”迷雾

2026年,山城重庆的街头巷尾,穿梭着数以万计的外卖骑手。他们为城市的运转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即时配送服务,但一个尖锐的法律问题始终悬而未决:当骑手与平台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一旦发生工伤、欠薪或解雇争议,他们能否被认定为“劳动者”,从而受到《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庇护?这不仅是个人权益的救赎,更是新就业形态下劳动法理论与实践的深刻碰撞。

本文将以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2026年审结的一起典型案件为蓝本,深度剖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中关于“人格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认定的争议焦点,探讨在“算法时代”如何穿透形式看实质。

一、案例引入:一起典型的“配送员”维权案

案件背景: 2025年,外卖骑手张某通过某知名外卖平台的APP注册成为“众包骑手”。根据平台协议,张某与平台系“合作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2025年11月,张某在送餐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面临高额医疗费。当张某向平台方申请工伤认定时,平台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盖章。张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确认劳动关系仲裁申请,后因不服仲裁裁决,诉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存在电子版《合作协议》。平台方主张:双方系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承揽或居间合同关系,张某可自主决定上线时间与接单数量,平台仅提供信息撮合服务,不构成劳动管理。张某则主张:其虽可自主选择是否接单,但一旦上线,便被纳入平台的算法管理体系,其配送路线、配送时效、服务评价均受平台严格管控,且收入来源完全依赖于平台结算,具有明显的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依赖性。

二、法律分析:穿透“合作”外衣,审视“从属性”实质

本案的核心在于如何界定“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劳动关系的成立需同时具备三个要件:

  1.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在数字经济语境下,传统的“固定工时、固定场所、固定管理”被“算法调度”所取代,导致上述第二项要件的适用陷入僵局。2026年重庆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也是本案的裁判逻辑)倾向于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穿透式审查标准,重点聚焦于“人格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的双重维度。

1. 人格从属性的弱化与隐形化: 平台虽不进行传统的打卡考勤,但通过LBS定位、实时路径跟踪、订单指派逻辑、超时罚款机制、客户评分体系以及“强制派单率”(即若骑手拒绝率过高,系统将降低其未来接单权重)等方式,对骑手的劳动过程实施了强控制。这种控制并非基于办公室内的“规章制度”,而是基于算法逻辑的“数字规则”。法院认为,当这种算法控制紧密到足以决定骑手“能否获得报酬”以及“如何完成劳动”时,其已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用工管理”属性。

2. 经济从属性的本质凸显: 从收入构成看,张某的报酬虽名为“服务费”,但该费用由平台单方定价,且根据配送距离、客户打赏/差评、准时率进行浮动。生产资料(如配送箱、电车数据)虽然一定程度上自有,但核心的**“数据资源”和“客户资源”**被平台垄断。张某通过平台获得的报酬是其唯一生活来源,且其无法直接面对商家或客户议价,完全丧失了市场主体地位。法院认定,这种“生产生活资料对平台的完全依赖性”已经超越了普通民事合作关系中的风险自担范畴。

裁判结果(模拟推演):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签订了名为“合作协议”的协议,但结合张某需接受平台派单调度、无正当理由不得拒单(否则降权)、劳动报酬计价规则由平台单方确定且按月结算、该配送服务系平台主要经营内容等客观事实,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符合劳动关系中“经济从属性”与“人格从属性”的特征。法院判决确认张某与平台在2025年8月至2025年11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三、结语与反思

2026年的重庆,对此类“披着合作外衣的劳动”的司法认定,传递出清晰的信号:用工形态可以创新,但劳动基准底线不能失守。 对于企业而言,若通过协议规避责任却行管理之实,将面临工伤赔偿、社保补缴、经济补偿金等多重法律风险;对于劳动者而言,在签订电子协议时,应保留接单记录、工资流水、管理规则截图等关键证据,以防维权时举证不能。

未来的立法与司法解释,或许还将进一步明确“不完全劳动关系”的中间路径,但在现行框架下,回归“从属性”本质的司法审查,仍是保障骑手等新业态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最有力武器。

相关问答(QA)

Q1:2026年在重庆,外卖骑手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能直接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吗? A1: 可以。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不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前提。仲裁机构或法院会依据实际用工过程中的指挥管理、报酬发放、业务组成等实质要件进行判断。在重庆,即使签订了《合作协议》,若实质构成用工管理,仍可被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Q2:所谓“众包骑手”和“专送骑手”在认定劳动关系上有区别吗? A2: 有区别。但并非绝对。通常“专送骑手”受站点或配送合作商管理更严格,有固定工作时间和排班,认定劳动关系概率极高;“众包骑手”看似灵活,若平台使用算法进行强势派单和不合理罚款,司法实践中同样可能认定构成劳动关系。关键看管理强度,而非名称。

Q3:如果骑手在送餐途中受伤,但平台不承认劳动关系,该怎么办? A3: 首先,应立即留存事故现场照片、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当日接单记录。第二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仲裁。若仲裁驳回,可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注意不要超过一年的工伤认定申请时效,但若就劳动关系争议提起诉讼,该期限中止计算。

Q4:认定劳动关系后,劳动者能主张哪些具体的赔偿或待遇? A4: 一旦确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须承担缴纳社保(含工伤保险)义务。劳动者可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最多11个月)、因未缴社保导致的医疗费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N),以及工伤待遇(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Q5:在庭审中,劳动者需要提供哪些核心证据来证明“受平台管理”? A5: 核心证据包括:①APP截图(显示系统派单、超时罚款规则、好评率影响接单的规则);②工资银行流水(显示发放主体为平台公司或关联公司);③工作群聊天记录(如有站长或调度员的指令);④因差评或超时被罚款或“限制接单”的系统通知记录。

Q6:平台主张“劳务关系”或“承揽关系”来抗辩,法院如何看待? A6: 法院会审查平台是否将“劳务结果”作为唯一结算依据(承揽特征),还是同样深入管控“劳务过程”(劳动特征)。在重庆的裁判案例中,若平台对配送过程实施全程监控、对超时进行惩罚性扣款,则法院倾向于否定承揽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

Q7: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约定“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该条款是否有效? A7: 该条款属于“免责条款”或“规避法律条款”。根据《民法典》及劳动法律精神,劳动关系属于法定权利义务范畴,不能通过约定排除。只要实际用工行为符合“从属性”特征,该约定无效,法院不会据此否定劳动关系。

Q8:2026年重庆对此类案件是否有新的地方性规定? A8: 根据近年趋势,重庆高级人民法院及劳动仲裁委在内部指导意见中细化了“算法控制”的认定标准。例如,将“骑手对工作时间的自主权是否受扣减收入的实质性约束”作为核心参考。建议关注《重庆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

Q9:如果骑手通过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外包公司)发工资,告谁? A9: 需要确定用工主体。如果平台将配送业务外包给某劳务公司,但日常管理仍由平台通过APP掌控,则平台和劳务公司可能构成“混同用工”,劳动者可同时将平台、劳务公司列为共同被申请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会根据工资发放主体、社保缴纳主体和管理指令发出主体综合判定。

Q10: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的仲裁时效是多久?超过时效还能告吗? A10: 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一年时效限制。对于确认劳动关系之诉,若已解除关系,建议在解除后一年内尽快提起申请,否则可能面临仲裁庭不予受理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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