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文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3.25 主办律师:武朝栋
武朝栋
主办律师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山西铁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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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
已核验身份
山西省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1033民初140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89年3月10日生,住四川省宣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山西铁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朝栋,山西铁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某,男,汉族,1985年6月13日生,住四川省达州市。
被告:北京建祥武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文某、北京建祥武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1.37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王红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