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武朝栋
主办律师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5)晋1130民初394号
原告:刘某甲,男,1990年4月6日生,汉族,山西省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朝栋,男,山西铁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甲,女,1993年9月16日生,汉族,山西省交口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刘某甲与被告李某甲民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朝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垫付李某乙的医疗费用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05月22日,黄某驾驶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晋MYV**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从孝义市前往河津市,行至国道340线883km+60m处路段,与对向解某驾驶的XXX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解某、李某乙、马某、王某、费某五人受伤。交口县某第14113012022000001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解某负该事故次要责任,李某乙、马某、王某、费某在该事故中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的哥哥、被告的丈夫李某乙先后被送往交口县某甲医院、山西某医院、山西省某甲医院、山西省某乙医院、交口县某乙医院住院治疗。李某乙住院治期间,原告在汾某医院垫付李某乙医疗费用100000元。2023年2月28日李某乙被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一级伤残。2023年3月13日原告与被告、刘某乙(原告与李某乙之父)三方就垫付医疗费事项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待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到位后,由被告返还原告医疗垫付费用100000元。现被告已收到中国某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赔偿金额180000元和解某赔偿的220000元,合计400000元。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归还垫付医疗费100000元事宜,被告拒绝返还,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李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原告陈述和对证据的审查,本院认定法律事实如下:原告刘某甲与李某乙系兄弟关系,被告李某甲系李某乙的妻子。2022年5月22日,李某乙不幸遭遇交通事故而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李某乙住院治疗期间,原告为保障李某乙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在汾某医院为李某乙垫付医疗费100000元。2023年3月13日,原告刘某甲、被告李某甲与刘某乙(原告与李某乙之父)三方就垫付医疗费返还问题签订了协议,协议书约定待李某乙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到位后,由被告李某甲返还原告刘某甲100000元。现保险公司及侵权人已对李某乙进行了赔偿,款项也由被告李某甲领取。但被告李某甲收到案涉赔偿款后,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返还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形成本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及刘某乙(原告与李某乙之父)签订的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为被告李某甲丈夫李某乙垫付医疗费,被告也实际收取了李某乙的事故赔偿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条件已经成就,被告理应按约返还垫付款项。被告未能如约返还原告垫付款的行为,明显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原告垫付李某乙医疗费1000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与答辩状的行为,应视为自愿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依法应由自己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刘某甲垫付款100000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李某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申请执行期限,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在自动履行期限内不履行,权利人在自动履行期满后二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审 判 员宋云生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郭红霞
书 记 员郭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