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津市铝基地建友租赁点、临汾市成飞集成安装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12.24 主办律师:武朝栋
武朝栋
主办律师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山西铁律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660733187
临汾
已核验身份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1029民初1267号
原告:河津市铝基地建友租赁点。经营场所山西省河津市清涧街道办事处张家庄村。
经营者:潘永来,男,1959年3月9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华阴市中国第十冶金建设公司福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淑萍,山西古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倩,山西古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临汾市成飞集成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曲沃县乐昌镇中心路北一巷12号。
法定代表人:陈松委,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伟,山西铁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朝栋,山西铁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乡宁县凯达洗煤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乡宁县西坡镇罗毕沟。
法定代表人:李自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山西华尧(乡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津市铝基地建友租赁点与被告临汾市成飞集成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追加乡宁县凯达洗煤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河津市铝基地建友租赁点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津市铝基地建友租赁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津市铝基地建友租赁点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3.68元,由河津市铝基地建友租赁点负担。
审判员樊鹏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卢红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