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漳州骏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8.17 主办律师:林金甲

林金甲

主办律师

股权转让纠纷 北京京师(厦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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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
已核验身份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81民初4186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B4-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4063506K。

法定代表人:李建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金甲,北京京师(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骏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港尾镇东兴路与208省道交叉路口西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MA2Y45365C。

法定代表人:陈**来,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骏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熊雯雯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许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