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吴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03.17 主办律师:林金甲

林金甲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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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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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4385号

原告:刘某,女,198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妹,福建世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杰,福建世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某,女,195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金甲,北京京师(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与被告吴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刘某负担。

审 判 员林月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洪瑾君

代书记员陈伟萍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