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建鹏、厦门荣誉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林金甲
主办律师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6民初947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诚之隆(厦门)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高崎北二路67号B9号。
法定代表人:王齐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金甲,北京京师(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厦门神浪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黄厝路551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周华敏。
被申请人:任建鹏,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诚之隆(厦门)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厦门神浪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任建鹏以及厦门荣誉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诚之隆(厦门)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21年7月14日作出(2021)闽0206民初94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并实际冻结了任建鹏开立于平安银行杭州湖墅支行2000××××2392账户(已冻结1696.76元,有效期自2021年7月28日起一年),查封了任建鹏名下(共同共有人赵珊)址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幢××单元××室房产(有效期自2021年7月30日起三年)。现诚之隆(厦门)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厦门神浪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任建鹏、厦门荣誉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同时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诚之隆(厦门)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的解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任建鹏开立于平安银行杭州湖墅支行2000××××2392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任建鹏名下(共同共有人赵珊)址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幢××单元××室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田炜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黄雅珠
代书记员张琨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