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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股权转让阴阳合同效力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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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金甲 律师

林金甲

本文作者

股权转让纠纷 北京京师(厦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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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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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厦门股权转让纠纷警示:阴阳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基于最高院判例的深度分析

在2026年厦门的一场股权交易中,买方张某与卖方李某签订了两份股权转让协议:一份“阳合同”约定转让价款为100万元,用于工商登记备案及缴税;另一份“阴合同”约定实际转让价款为500万元,并附有“差额款项私账支付”的条款。转让完成后,张某支付了100万元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但拒绝支付剩余的400万元。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按“阴合同”履行。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是:股权转让中的“阴阳合同”是否有效?当事人能否以“阳合同”备案而否认“阴合同”的效力?

一、争议焦点: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规则

“阴阳合同”在股权转让中常见于两种目的:一是避税(降低股权转让所得,规避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二是规避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以低价“阳合同”先行过户,实际高价另行支付)。根据《民法典》第146条、第154条以及最高院裁判观点,法律规则如下:

  1. “阴合同”效力:若“阴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如私下协议为真实交易对价),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未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则该“阴合同”有效。避税行为本身属于行政违法,但并不必然导致民事合同无效(见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终1808号裁定)。
  2. “阳合同”效力:仅用于备案登记的“阳合同”,因双方欠缺真实交易合意(通谋虚伪表示),依据《民法典》第146条,该合同无效。
  3. 后果:差额部分(400万元)若未实际支付,买方张某仍应按“阴合同”履行付款义务。但税务机关可对避税行为进行追缴税款、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逃税罪)。

在2026年厦门的案例中,法院最终判决:支持李某诉请,张某需支付400万元剩余款项;同时,法院向税务机关发送司法建议函,对双方避税行为予以处理。

二、对企业与个人的启示

  • 股权转让宜采用“一价一合同”,避免阴阳操作。
  • 即使为避税签订“阳合同”,真实付款义务仍以“阴合同”为准,但不免除税务违法责任。
  • 2026年厦门地区法院已强化对此类案件的综合审查,包括调取银行流水、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

10组相关QA

Q1:股权转让中签订了“阴阳合同”,哪份有效?
A1:表面用于登记的“阳合同”因通谋虚伪表示无效;私下实际履行的“阴合同”若不违法则有效。

Q2:买方只付了“阳合同”金额,能否拒绝支付“阴合同”差额?
A2:不能。法院会结合证据认定真实交易价格为“阴合同”对价,买方仍需支付。

Q3:避税性质的“阴阳合同”会被追责吗?
A3:会。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逃税罪。

Q4:如果“阳合同”已办理工商变更,是否意味着交易已完成?
A4:工商变更仅是股权公示效力,不改变真实交易对价。若“阴合同”未履行,仍可起诉。

Q5: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时,“阳合同”低价能否作为依据?
A5:不能。其他股东可主张“阳合同”无效,要求按“阴合同”真实价格行使优先购买权。

Q6:证明“阴合同”存在的关键证据有哪些?
A6:私下协议、转账记录(差额部分)、微信聊天记录、录音、证人证言、审计报告等。

Q7:若“阴合同”约定违约金,而“阳合同”没有,如何处理?
A7:法院会认定“阴合同”为真实合同,违约金条款有效。

Q8:股权转让双方均为公司,“阴阳合同”避税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A8:不影响民事效力,但可能触发《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刑法》第201条。

Q9:2026年厦门法院对此类案件审理趋势?
A9:加大“穿透式审判”,综合社会危害性、逃税金额等,对逃税行为除民事判决外,同步移送税务稽查。

Q10:已签署“阳合同”但未签署“阴合同”,买方能否主张按“阳合同”付款?
A10:需结合证据。若无“阴合同”且无法证明存在真实对价,法院可能按“阳合同”认定,但卖方存在虚假陈述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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