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公司、济南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3.31 主办律师:杨统河

杨统河

主办律师

物权纠纷 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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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知民初131号

原告:山东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辰路西段南侧德州高新区协同发展产业园B2幢。

法定代表人:高爱标,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兰祥,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莹,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归德镇南园开发区双龙路1008号-1。

法定代表人:李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统河,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珊珊,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朝阳大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马宏图,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山东某公司与被告济南某公司、河北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

被告济南某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对涉案名称为“一种压剪试验系统的双导向、自反力消隙滑动机构”(专利号ZL201822022027.7)的实用新型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3月27日予以受理。被告济南某公司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济南某公司在答辩期内请求宣告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并已受理,被告申请本案中止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刘念波

审判员李玉

审判员鞠荣荣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孔文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