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鲁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东城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2.09.02 主办律师:杨统河

杨统河

主办律师

物权纠纷 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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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12民初4661号

原告:济南鲁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746561699U。

法定代表人:黄海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统河、邢可,均系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东城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0761860244。

负责人:张宁,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长义,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鲁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济南鲁博建筑公司)与被告济南东城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济南东城帝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济南鲁博建筑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于2022年1月28日作出(2022)鲁0112财保2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济南东城帝华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77501元(实际控制金额不足),冻结期限一年。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鲁博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可,被告济南东城帝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长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鲁博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济南东城帝华公司支付工程款1632967元及利息,利息以1632967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1日起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2年6月30日利息暂计为44073.11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济南东城帝华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8日,济南鲁博建筑公司与济南东城帝华公司签订《鸿府东区沥青道路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由济南鲁博建筑公司对帝华鸿府东区沥青道路工程进行施工。2019年10月10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济南鲁博建筑公司将工程移交给济南东城帝华公司,济南东城帝华公司在《竣工验收单》及《收量记录》上签字确认。2019年11月18日,经双方结算,确定结算金额为4159169元,济南东城帝华公司于《工程验收决算单》上签字确认。另,由于施工单位众多,对济南鲁博建筑公司已完成作业面造成了严重损坏,济南鲁博建筑公司维修损坏部分,支出101820元,该部分施工未在主体工程范围内,应当另行结算。济南东城帝华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和房抵债方式共支付工程款2628022元,尚欠1632967元未予支付。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济南东城帝华公司辩称,济南鲁博建筑公司已完成了工程协议所约定的施工内容,双方结算金额为4159169元,拖欠济南鲁博建筑公司工程款属实。济南鲁博建筑公司确实对路面损坏部分进行了施工,但是工程的造价双方没有确定,对济南鲁博建筑公司主张的金额不予认可。济南东城帝华公司统计的已付款金额为3577698.08元。诉讼费用请求依法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3月8日,济南东城帝华公司作为甲方与济南鲁博建筑公司作为乙方签订《鸿府东区沥青道路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济南鲁博建筑公司对位于济南市唐冶新区的帝华鸿府东区沥青道路工程进行施工。结算金额的5%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一次性付清。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两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济南鲁博建筑公司已按该协议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案涉工程于2019年10月10日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金额为4159169元。

工程施工完毕后,因施工单位较多及交叉施工,对济南鲁博建筑公司已施工完成的部分路面造成损坏。经双方协商,由济南鲁博建筑公司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济南东城帝华公司根据实际施工情况支付费用,双方未对该部分工程造价进行约定及结算。济南鲁博建筑公司记录使用30铲车27个台班,1600元/台班;55挖机12个台班,1600元/台班;水泥34吨,75元/吨;零工58个工日,240元/工日,以上共主张101820元。济南东城帝华公司对上述人工、机械、材料及施工工程量无异议,不认可济南鲁博公司主张的上述单价,抗辩双方尚未对该部分工程进行结算,不同意付款。

关于济南东城帝华公司已付款部分,济南鲁博建筑公司提交银行转账电子回单、抵账证明书、收据等证据,显示济南东城帝华公司已向济南鲁博建筑公司付款2628022元。济南东城帝华公司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抗辩除以上部分外,另向济南鲁博建筑公司支付支票1张(金额9万元)、商业承兑汇票1张(金额40万元),并以帝华广场项目4-1-1901公寓抵账455466元。济南东城帝华公司未就其抗辩内容举证。济南鲁博建筑公司提交威海市商业银行转账支票复印件1张(金额9万元、票据号码3130373003702892)及商业承兑汇票复印件1张(金额40万元、票据号码0010006127397022),显示该商业承兑汇票因账户余额不足,已拒付。济南鲁博建筑公司陈述因济南东城帝华公司账户被冻结,支票未实际付款,商业承兑汇票也因余额不足未能承兑,两张票据均已退还给济南东城帝华公司。济南鲁博建筑公司明确表示放弃以上两张票据的票据权利,要求上述费用在本案中处理。关于4-1-1901公寓,济南鲁博建筑公司称因其多次催促济南东城帝华公司办理该房屋抵账的相关合同,济南东城帝华公司未提供,双方未就该房屋抵账形成合意,其不同意以该公寓抵账。

另查明,济南鲁博建筑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支出保全费5000元。

本院认为,济南鲁博建筑公司与济南东城帝华公司签订的《鸿府东区沥青道路工程施工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济南鲁博建筑公司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要求济南东城帝华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于法有据,数额以本院认定为准。

关于济南东城帝华公司已付款金额。济南鲁博建筑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4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未实际承兑。济南鲁博建筑公司表示9万元支票未兑付,帝华广场项目4-1-1901公寓未抵债,并明确表示放弃票据权利,相关金额计入欠付工程数额中在本案一并主张。济南东城帝华公司对济南鲁博建筑公司提交的证据无异议,虽抗辩已付款3577698.08元,但未提交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济南鲁博建筑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济南东城帝华公司已向济南鲁博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2628022元,协议内施工部分尚欠付1531147元。

济南鲁博建筑公司已完成损坏路面维修施工并交付使用,济南东城帝华公司应支付工程款。因双方当事人对工程量无异议且均表示不申请鉴定,为减轻诉讼成本,本院根据本案实际及同类施工的价格情况,认定该部分施工工程款数额为78000元。

案涉协议约定工程质保期2年,济南东城帝华公司应在质保期届满时(2021年10月10日)足额支付工程款。故济南鲁博建筑公司主张协议内施工部分工程款自2021年10月11日起计算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济南鲁博建筑公司未举证与济南东城帝华公司对协议外路面维修工程款支付时间、逾期利息等进行了约定,且双方对工程造价存在争议,未能结算,济南鲁博建筑公司主张该部分工程款的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一、济南东城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鲁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09147元(1531147元+78000元);

二、济南鲁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1531147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济南鲁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

三、驳回济南鲁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94元,减半收取计9947元(济南鲁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济南鲁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0元,济南东城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747元(本判决生效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济南东城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济南鲁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王 娅 卓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刘敏书记员马中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