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敏慧、孟勋等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杨正伟
主办律师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刑终98号
原公诉机关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勋,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于江苏省无锡市,汉族,大专文化,住本市梁溪区。2006年2月28日因赌博被罚款人民币二千五百元。2018年7月13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正伟,江苏恒大天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忠飞,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琦,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于江苏省无锡市,汉族,大专文化,住本市滨湖区,户籍在本市梁溪区。2009年11月18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8年7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看守所。
辩护人边晓东,江苏恒大天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峰,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华健军,男,1980年8月26日出生于江苏省无锡市,汉族,大专文化,住本市滨湖区,户籍在本市滨湖区。2018年7月13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看守所。
辩护人鞠爱军,江苏法舟(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军,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无锡市,汉族,大专文化,住本市梁溪区,户籍在本市滨湖区。2018年7月13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看守所。
辩护人邵眺眺,江苏法舟(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刘敏慧,绰号“阿斗”,男,1982年6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无锡市,汉族,大专文化,住本市梁溪区,户籍在本市梁溪区。2018年7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看守所。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敏慧、孟勋、张琦、华健军、董军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20)苏0211刑初49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孟勋、张琦、华健军、董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2018年俄罗斯世界杯足球比赛开赛前,被告人刘敏慧、孟勋商议结伙利用该比赛进行外围赌球活动,由被告人刘敏慧在其开设的位于本市滨湖区某体彩店招揽赌客,并依据国外赌博网站“皇冠网”的赔率接受赌客投注,由被告人孟勋拉人出资坐庄与赌客对赌,被告人刘敏慧抽成总流水的1%,待世界杯足球赛结束后统一进行结算。后被告人孟勋招揽董军、华健军、张琦,四人共同出资人民币15万元交给被告人刘敏慧具体操作上述外围赌球活动,由被告人刘敏慧收取、结算赌资,并在微信群内向其他四名被告人告知每日赌客下注的输赢情况。2018年6月14日至7月6日俄罗斯世界杯开赛期间,5名被告人采用上述方式,接受赌客俞某、浦某、高某、周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投注,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230余万元。
被告人刘敏慧、张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8年7月12日,被告人孟勋、董军、华健军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刘敏慧处扣押人民币13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敏慧、孟勋、张琦、华健军、董军在原审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证人俞某、浦某、高某、周某、丁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调取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账本、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敏慧、孟勋、张琦、华健军、董军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刘敏慧、张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孟勋、华健军、董军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敏慧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孟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张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华健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董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扣押在案的涉案财产人民币13万元由扣押机关没收,上缴国库。
上诉人孟勋及其辩护人黄忠飞提出的主要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是:1.孟勋无开设赌场的故意,而是与他人共同出资15万元参与赌博,其构成赌博罪,而非开设赌场罪。2.孟勋系从犯。3.孟勋系自首,且认罪认罚等,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上诉人孟勋的辩护人边晓东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孟勋系自首、从犯和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时间较短,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依法改判为拘役或者缓刑。
上诉人张琦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是:1.张琦未实际出资、未参与具体事务、未获得收益,系从犯。2.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上诉人华健军提出的主要上诉理由是:1.其主观上没有开设赌场的故意,其是在孟勋的拉拢下交付赌资参与赌博,通过与其他赌客对赌获利,其构成赌博罪,而非开设赌场罪。2.其系从犯。3.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缓刑。
上诉人华健军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华健军是在孟勋的拉拢下交付赌资参与赌博,构成赌博罪,而非开设赌场罪。2.华健军系从犯。3.华健军无前科劣迹,系自首,并如实供述。4.华健军被羁押致使公司无人主持大局,经营面临困境。请求二审法院对上诉人华健军依法改判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适用缓刑。
上诉人董军提出的主要上诉理由是:1.其主观上没有开设赌场的故意,其是在孟勋的拉拢下交付赌资参与赌博,通过与其他赌客对赌获利,其构成赌博罪,而非开设赌场罪。2.其系从犯。3.其系自首和初犯,且认罪认罚、患有疾病,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上诉人董军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董军主观上没有开设赌场的故意,而是在孟勋的拉拢下交付赌资参与赌博,构成赌博罪,而非开设赌场罪。2.董军系从犯。3.董军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主观恶性极小,无社会危害性,无羁押的必要性,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相同,相关证据在原审判决书中列举,并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孟勋、张琦、华健军、董军、原审被告人刘敏慧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上诉人张琦、原审被告人刘敏慧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诉人孟勋、华健军、董军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
关于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认为:1.上诉人张琦让上诉人孟勋帮忙垫资人民币5万元,与孟勋等人共出资人民币15万元,交由被告人刘敏慧具体操作外围赌球活动的事实,不仅有上诉人张琦的供述证明,且得到上诉人孟勋、原审被告人刘敏慧的供述等证据的印证,足以认定。2.上诉人孟勋与原审被告人刘敏慧合谋开设赌场,后上诉人孟勋找到上诉人张琦、华健军、董军共同提供资金,由原审被告人刘敏慧负责具体操作,吸引赌客投注,参与外围赌球活动。上诉人孟勋、华健军、董军等人的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法律特征,依法构成开设赌场罪。3.四名上诉人为开设赌场提供资金,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依法构成主犯。4.原审判决根据四名上诉人的犯罪事实,结合其各自具有的自首、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对其所处量刑并无不当。故四名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判决审判程序合法,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华
审判员蔡连德
审判员马小卫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吴敏逸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