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松涛、朱静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8.29 主办律师:杨正伟

杨正伟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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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民终48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松涛,男,1973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至诚,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静,女,1973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伟,江苏恒大天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松涛因与被上诉人朱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2022)苏0214民初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黄松涛经本院催缴通知后仍未在指定的期限内足额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黄松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蔡利娜

审 判 员俞彤

审 判 员吴晓东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朱金彩

书 记 员李宜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