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琴、杨贝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3.07 主办律师:杨正伟
杨正伟
主办律师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江苏恒大天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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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13民初3165号
申请人:王成琴,女,1986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伟,江苏恒大天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洁,江苏恒大天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贝贝,男,1990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原告王成琴与被告杨贝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成琴在起诉时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杨贝贝名下财产,保全金额190万元,并提供了保单保函作为担保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成琴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杨贝贝名下的银行存款19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费5000元,由王成琴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方玉宝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应丽燕
书 记 员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