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聂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4.23 主办律师:杨正伟
杨正伟
主办律师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江苏恒大天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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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苏0213民初4072号
原告:朱某某,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敏、杨岳,均系江苏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聂某某,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伟、王家俊,均系江苏恒大天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聂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6日立案。原告朱某某于202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朱某某承担。
审 判 员赵冬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谢张真
书 记 员朱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