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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不当得利纠纷举证责任动态分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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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正伟 律师

杨正伟

本文作者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江苏恒大天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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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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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纠纷中“没有法律根据”的举证责任分配——2026无锡司法实践观察

在民间借贷、转账汇款类纠纷中,原告常因证据不足而“退而求其次”选择不当得利之诉。最高人民法院曾明确,给付型不当得利应由原告就“没有法律根据”承担举证责任。然而,2026年无锡地区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对这一规则的适用出现了值得关注的细化与调整。

一、典型案例场景:一笔说不清道不明的转账

2025年,无锡某贸易公司负责人张某通过个人账户向李某转账人民币50万元。转账备注为“往来款”,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也未出具借条。后张某主张该笔款项系借款,要求李某返还,但因缺乏借贷合意证据,法院未予支持。张某遂变更案由,以不当得利纠纷起诉,主张李某取得50万元没有法律根据,应予返还。

李某抗辩称,该笔款项系张某支付的投资分红,但未能提供书面协议或分红计算依据。无锡某基层法院在审理中面临的关键问题正是:应当由原告张某证明“李某得利没有法律根据”,还是由被告李某说明并证明其“保有利益具有合法根据”?

二、争议焦点:举证责任到底在谁?

在不当得利纠纷中,构成要件有四:一方获利;他方受损;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利没有法律根据。前三个要件的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并无争议,争议核心集中在第四要件——“没有法律根据”究竟由谁举证。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原告主张被告构成不当得利,就应当对“没有法律根据”这一积极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若原告无法证明被告得利无据,则应承担败诉后果。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原告之所以给付,通常是基于某种基础关系(如借贷、买卖、赠与)。当基础关系消灭或无效后,原告举证“没有法律根据”近乎“证明消极事实”,难度极大。因此,应由被告就“取得利益有合法根据”承担说明与举证责任,更符合公平原则与举证便利原则。

三、无锡法院的裁判立场与法律分析

2026年无锡地区部分法院的裁判口径倾向于**“原告初步举证 + 被告具体说明”**的动态举证结构。具体而言:

  1. 原告需完成初步举证:原告应证明被告获利、自己受损以及二者具有因果关系,并就该给付行为的基础关系(如借贷关系不成立、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进行合理说明,使法院对“无法律根据”形成初步心证。在本文案例中,张某已通过另案判决证明借贷关系不成立,即完成了初步举证。

  2. 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在原告初步举证完成后,被告仅作概括性否认是不够的,必须就“保有利益的具体合法根据”作出明确、具体的说明,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李某主张“投资分红”,就必须提供分红协议、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利润分配记录等证据。

  3. 被告举证不能则败诉:若被告无法就获利依据提出合理说明并举证,法院可以认定被告构成不当得利,判决返还财产及孳息。

这一裁判逻辑实际上修正了“一刀切”的举证规则,使举证责任在诉讼进程中动态流转,既避免了原告被迫证明“消极事实”的困境,也防止了被告以“沉默”逃避举证义务,体现了诉讼公平与实质正义的平衡。

四、实务启示

对于原告而言,此类诉讼不能仅依赖“转账记录”孤证,应尽可能保全基础关系不成立的证据,如另案生效判决、合同解除通知、撤销裁定等,以便在诉讼中顺利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对于被告而言,收到不当得利之诉后,应尽快梳理与原告之间的全部经济往来,寻找“保有利益的合法依据”,切不可消极应诉。


Q1:什么是不当得利? A: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受损失方有权请求得利方返还取得的利益。

Q2:不当得利纠纷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A:有四个要件: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利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利没有法律根据。

Q3:在不当得利纠纷中,原告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A:原告需要证明被告获利、自己受损以及因果关系,并就需要返还的基础关系不成立进行合理说明,完成初步举证。

Q4:被告在不当得利诉讼中有什么举证义务? A:原告完成初步举证后,被告必须就保有利益的具体合法根据作出明确说明并举证,如合同依据、债权依据或法律直接规定,否则可能承担败诉后果。

Q5:借贷关系不成立,能否直接以不当得利起诉? A:可以。借贷关系不成立后,收款方继续占有款项即丧失法律根据,受损方可以不当得利为由主张返还,但需要提供借贷关系不成立的相关证据。

Q6:转账备注“往来款”能否证明“没有法律根据”? A:不能单独证明。“往来款”属于中性表述,既不是借贷依据,也不是赠与依据,法院会结合双方交易习惯、资金流向、沟通记录等综合判断。

Q7:被告主张是赠与,需要举证吗? A:需要。赠与属于权利消灭或阻却事实,被告主张赠与关系存在的,应当就赠与合意承担举证责任,不能仅凭口头陈述。

Q8: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A: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即三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Q9:不当得利返还范围如何确定? A: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返还现存利益;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返还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包括利息。

Q10:胜诉后,法院判令返还的是全额款项吗? A:一般包括本金及孳息(通常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但被告举证证明返还范围应扣除合理支出的,法院可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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