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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雨后地滑摔伤谁担责?安全保障义务有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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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正伟 律师

杨正伟

本文作者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江苏恒大天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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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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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无锡]:公共场所摔倒谁担责?——从一起“雨后地滑”案例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中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

一、争议焦点:管理者是否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

在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中,公共场所管理者责任是高频争议点。本文以无锡某商场“雨后地滑致顾客摔伤”为例,剖析核心法律问题:经营者仅在何种条件下才需对顾客的摔倒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集中于《民法典》第1198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标准——是只要发生损害就要赔,还是需结合场所特性、警示措施、受害人自身过错综合判断?

二、案例场景还原

2026年3月,无锡市民李女士雨天进入某商场一楼大厅,入口处地砖湿滑,李女士在行走约三米后滑倒,造成左踝骨折。监控显示:商场在大门口铺设了红毯,但大厅内部仍有多处水渍;现场立有“小心地滑”警示牌,但摆放位置距滑倒处约六米,且被促销展架部分遮挡。李女士起诉商场,主张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6.8万元。

商场辩称:已设置警示牌、铺设防滑毯,尽到了义务;李女士穿高跟鞋行走过快,自身存在过失。

三、法律分析:法院如何判断“合理限度”

(一)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限责任”

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不采“谁受伤谁有理”的逻辑。安全保障义务要求管理者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即采取同类经营者通常应采取的、成本可负担的预防措施。商场需对可预见的风险进行防控,但无法保证绝对安全。本案中,商场在雨天对大厅地面水渍负有及时清理或有效警示的义务,但其警示牌被遮挡、防滑毯未覆盖主要行走区域,显然未达“合理限度”。

(二)受害人过错会减轻管理者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李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雨天着高跟鞋在湿滑地面疾行,对自身安全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应自担部分风险。法院可根据过错程度,酌定商场承担60%-80%的赔偿责任。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

原告需初步证明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以及管理者存在过失。管理者主张已尽义务时,应提交日常巡检记录、防滑措施布置照片、警示标识设置时间等证据。若管理者无法证明其“已尽合理注意”,则承担不利后果。实践中,法院还会考量事发时间(如雨后十分钟内)、场所人流密度等因素。

(四)典型的“免责”抗辩情形

若商场能证明:① 地面使用防滑材质,且保持干燥;② 下雨时已及时放置警示牌于显著位置,并循环广播提示;③ 受害人因自身急跑、嬉闹或醉酒等重大过失摔倒,则管理者可免除或大幅减轻责任。反之,仅贴一张易被忽略的“小心地滑”贴纸,未采取实质防滑措施,仍会被认定有过错。

四、启示与建议

对于公共场所管理方:应制定恶劣天气应急预案,确保防滑垫覆盖出入口全部“湿滑区”,警示标志须醒目、无遮挡,并定时清理地面积水。对普通公众:雨中进入商场、地铁等场所,应主动放缓脚步、选择防滑鞋具,养成观察地面标识的习惯——法律保护“谨慎的弱者”,而非“放任的冒险者”。


相关QA

Q1: 在商场滑倒,只要商场有“小心地滑”提示,就不用赔了吗?
A1: 不一定。警示牌仅是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一个环节,若地面仍有大面积水渍且未及时清理、防滑措施不足,或警示牌被遮挡、位置不醒目,法院仍可能认定商场未尽到合理限度义务,需承担部分责任。

Q2: 顾客穿高跟鞋在湿滑地面摔倒,自己有没有责任?
A2: 有。成年人对自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明知雨天地面湿滑仍穿高跟鞋疾行,可能构成“过失相抵”,法院会减轻商场的赔偿责任。具体比例视实际情况,通常顾客自担20%-40%。

Q3: 在饭店包间里滑倒,饭店需要负责吗?
A3: 需要看滑倒原因。如果是地面有油污、菜品汤汁未及时清理导致,饭店担责;如果是顾客自己碰倒饮料瓶弄湿地面后踩到,饭店一般无过错,不担责。

Q4: 在公园跑步摔倒,能找公园管理方索赔吗?
A4: 分情况。若因路面破损、坑洞且无警示牌导致摔倒,公园管理方需担责;若因自己跑步姿势不当或地面正常湿滑(如雨后自然积水)且公园已设警示,则不担责。

Q5: 电梯口未设“小心台阶”导致顾客踩空,商场是否必然担责?
A5: 要看台阶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视觉上是否易于辨认。若台阶高度合规但无任何提示,且采光不佳,商场可能承担补充责任;若台阶有明显颜色区分或本身属于正常建筑结构,顾客因低头看手机踩空,商场可不担责。

Q6: 在超市因堆物占道绊倒,如何索赔?
A6: 超市堆放货物占用通道且未设置围挡或警示,属于未尽安保义务。应保留现场照片、监控录像、购物小票和医疗票据,先与超市协商,协商不成可起诉,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Q7: 这种官司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A7: 依据《民法典》,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建议尽早固定证据,避免时效届满。

Q8: “自甘风险”能不能成为公共场所经营者免除责任的挡箭牌?
A8: 不能滥用。自甘风险主要适用于文体活动(如踢足球、滑雪)中因正常对抗或固有风险导致的损害,不适用于普通公共场所的湿滑地面、设施缺陷等。经营者仍负有基本的安保义务。

Q9: 如果商场投保了公众责任险,受害人是直接找保险公司还是商场?
A9: 受害人起诉商场,商场可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直接向受害人赔付,超出限额或不属于保险责任的部分由商场承担。因此受害人无需直接联系保险公司,只需向商场主张。

Q10: 在浴室门口滑倒摔伤,能向酒店索赔吗?
A10: 要看酒店是否设置了防滑地垫、扶手及警示标志。若浴室门口有水迹且未做任何防滑处理,酒店承担主要责任;若酒店已提供防滑拖鞋并铺设地垫,顾客穿着一次性拖鞋猛跑导致摔倒,酒店责任减轻甚至免除。


关联律师:杨正伟
江苏恒大天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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