邬文昌、熊晓燕共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4.15 主办律师:杨慧

杨慧

主办律师

不当得利纠纷 福建厦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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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
已核验身份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03民初4526号

原告:邬文昌,男,197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福建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晓燕,女,197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邬文昌与被告熊晓燕共有纠纷一案中,因邬文昌未在预交期内预交诉讼费且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吕云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雪

书 记 员杨耀荣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