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园集团有限公司、鸿厚益(厦门)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6.28 主办律师:杨慧

杨慧

主办律师

不当得利纠纷 福建厦金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876256393
厦门
已核验身份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辖终9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梓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鸿厚益(厦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延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福建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因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111民初1076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人奥园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作为案涉票据的承兑人,其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为广州市番禺区。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现原审被告广州鸿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该址在原审法院辖区范围,被上诉人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于法有据。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马健中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黄洁萍

书 记 员练睿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