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峻沛、戴中毓婚姻家庭、继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杨慧
主办律师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205执259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戴中毓,女,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代理人:洪宗明,杨慧,福建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杨峻沛,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申请执行人戴中毓与被执行人杨峻沛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闽0205民初238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拖欠的款项607026.76元等,并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案件执行费847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一、于2021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杨峻沛当庭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限制出境决定书等执行文书,被执行人本人签收;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或理财产品;
三、于2021年11月17日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闽D×××**汽车一部,经法院主持协调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同意将车辆进行变卖,买受人已将变卖款110000元交入法院账户并支付给申请人;2021年12月14日,本院依申请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杨竣沛在宸鸿科技(厦门)有限公司的工资收入采取冻结、扣划的措施,该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21年12月14日向宸鸿科技(厦门)有限公司进行送达,现在实施中。
四、依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限制出境决定书,并依法向被执行人予以送达。
五、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六、本案截至2021年12月16日共执行到位110000元;
七、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于2021年12月14日以约谈笔录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调查结果及执行措施表示认可,除杨竣沛在宸鸿科技(厦门)有限公司的工资收入外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杨峻沛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方珺
审 判 员陈进杰
审 判 员苏桔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方向
书 记 员张猛
附: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