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安乡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6.13 主办律师:杨慧
杨慧
主办律师
不当得利纠纷 福建厦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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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
已核验身份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鄂1024民初263号之二
原告:厦门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汪某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福建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起诉、反诉、上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签署调解、和解协议;代为收集证据、调查取证;代为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代为领取诉讼文书。
被告:安乡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
法定代表人:吴某宏。
被告:重庆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隆。
原告厦门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安某某制药有限公司、安乡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安乡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乡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熊涛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邹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