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误转款项拒不返还,如何认定无法律根据?
杨慧
本文作者
2026[厦门]不当得利纠纷:误转款项收款人拒不返还,如何认定“没有法律根据”?
在司法实践中,不当得利纠纷是民事案件中较为常见的一类案由。2026年,厦门地区法院受理了多起涉及错误转账、重复付款以及合同无效后款项返还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其中, “得利人是否构成‘没有法律根据’” 往往是庭审中双方辩论的核心争议焦点。
一、典型案例场景:误转货款引发的纠纷
2025年底,厦门某贸易公司(下称“A公司”)与厦门某供应链公司(下称“B公司”)存在长期业务往来。在一次结算中,A公司财务人员因操作失误,在通过网银向B公司支付一笔57万元的货款时,重复提交了转账指令,导致B公司实际收到两笔57万元款项,合计114万元。
A公司发现后,立即与B公司沟通,要求返还多支付的57万元。B公司起初承认收到两笔款项,但以“其中一笔系归还此前A公司拖欠的其他费用”为由拒绝返还,却未能提供任何书面合同或对账单予以证明。A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于2026年初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
二、法律争议焦点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B公司占有该57万元是否构成“没有法律根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围绕上述条款,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就“法律根据”的存在与否展开了激烈对抗:
(一)举证责任的分配——谁主张谁举证
在不当得利纠纷中,给付型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一般由受损方(原告)承担。即A公司需要证明:
- B公司获得了利益(收到57万元);
- A公司自身受到损失(多支付了57万元);
- B公司获得利益与A公司遭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B公司获得该利益没有法律根据。
前三项事实,A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回单即可完成举证。而第四项“没有法律根据”属于消极事实,证明难度较大。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要求原告先提供基础证据证明转账行为的发生,随后将“存在法律根据”的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得利人)。若被告无法举证或举证不足,则需承担不利后果。
(二)被告的抗辩事由审查
本案中,B公司辩称该笔款项系“归还此前拖欠的费用”,此时B公司需就该抗辩主张提供证据,例如:
- 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书面合同或结算协议;
- 该笔费用是否真实发生且已到期;
- 双方过往交易习惯中是否有类似冲抵操作。
由于B公司无法提供任何书面凭证,仅凭口头陈述无法对抗银行转账所体现的款项性质。法院最终认定,B公司占有该57万元缺乏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判决B公司全额返还并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是否构成免责?
B公司还试图援引“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作为免责事由。但该条款适用于给付人明知无义务仍主动清偿的情形,而本案中A公司系因操作失误而重复转账,主观上并无“自愿给付”的意思表示,故该抗辩不能成立。
三、从本案看厦门地区不当得利纠纷的审理思路
结合2026年厦门法院的裁判动向,可以总结出以下审理要点:
- 从严审查“法律根据” :法院不再简单以“双方存在交易关系”即认定得利正当,而是要求得利人提供具体、明确的合同条款、结算依据或债权凭证。
- 强化资金流向审查:对于大额转账,法院倾向调取银行流水、会计凭证、发票开具情况等客观证据,综合判断款项性质。
- 注重诚实信用原则:得利人拒绝返还又无法合理解释的,法院将依据《民法典》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直接推定其构成不当得利。
四、实务建议
对于厦门地区企业而言,防范不当得利纠纷需做到:
- 财务复核机制:大额转账实行双人复核,避免操作失误;
- 保留书面凭证:所有款项往来的依据(合同、对账单、发票、邮件确认)均应归档保存,以备涉诉时举证;
- 及时主张权利:发现多付款项后,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留存送达凭证,中断诉讼时效。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不当得利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若超过时效且无中断、中止事由,将丧失胜诉权。
以下是关于不当得利纠纷的10组相关问答,供参考:
QA1:什么是不当得利? 答: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请求得利人返还该利益。
QA2:不当得利纠纷需要满足哪些构成要件? 答:需要同时满足四个要件: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利没有法律根据。
QA3: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QA4:主张返还不当得利,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答:原告需初步证明被告获利、自身受损及因果关系;对于“没有法律根据”,法院通常会根据案情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由被告证明其得利具有合法依据。
QA5:转账错误汇入他人账户,对方不还怎么办? 答:可先行协商并保留证据,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之诉。同时可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资金。
QA6:得利人已经将款项花掉,是否需要返还? 答:需要。得利人明知无合法根据而处分款项的,仍需承担返还义务;若善意且利益已不存在,可能免除返还义务,但需举证证明。
QA7:不当得利之诉与合同纠纷之诉有何区别? 答:不当得利之诉的基础是“无法律根据”,合同之诉的基础是“合同约定”。若双方存在有效合同关系,应优先依合同主张权利;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方可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QA8:能否主张不当得利的同时主张利息? 答:可以。得利人除返还本金外,还需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利率通常参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QA9:不当得利纠纷中,刑事报案与民事起诉能否并行? 答:若得利人涉嫌侵占罪或诈骗罪,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不影响提起民事诉讼。但需注意,若刑事追缴程序已覆盖损失,法院可能裁定驳回民事起诉。
QA10:厦门地区的企业遇到不当得利纠纷,应当咨询何种专业律师? 答:建议选择熟悉民商事诉讼、对公司间资金往来有实务经验的律师,能够提供证据组织、财产保全及诉讼策略等方面的专业意见。
关联律师:杨慧,福建厦金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876256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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