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不当得利“无法律上原因”举证责任实务
杨慧
本文作者
2026厦门:不当得利纠纷中“无法律上原因”举证责任分配的实务剖析
一、引言:一个汇款引发的“罗生门”
2026年,厦门思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典型的不当得利纠纷:A公司财务操作失误,将一笔50万元的货款汇入了B个人的银行账户。A公司发现后立即联系B要求返还,B却声称该款项是A公司此前欠自己的借款,双方就此僵持。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谁应当对“无法律上原因”承担举证责任? 这便是当下不当得利纠纷中最具争议性、也最影响裁判结果的专业法律问题。
二、理论前提:不当得利的两大类型与举证困境
根据学理通说,不当得利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前者基于有意识的、主动的财产给付行为(如误汇款、误付款),后者基于事件或行为(如他人擅自使用自己财产、自然添附等)。在司法实务中,举证责任的分配直接影响诉讼成败,而“无法律上原因”这一要件的举证责任,各省市法院裁判尺度不一,厦门地区近年来倾向采用“双层分配”模式。
三、场景例析:B的“借款抗辩”能否成立?
回到前述案例,A公司起诉要求B返还不当得利,主张:我汇了50万给你,你没有任何法律上的理由持有该款项。B抗辩:该50万是你公司偿还我的私人借款——有微信聊天记录和部分转账凭证。此时法院面临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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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是否需要主动证明“无法律上原因”?
— 若采纳“消极事实举证”理论,应由主张权利存在的一方(A)举证;
— 但实践中,“无法律上原因”是消极事实,证明难度极大。 -
B的“借款抗辩”属于什么性质?
— 若B主张存在借款关系,则B是对“存在法律上原因”承担举证责任;
— 若B仅作单纯否认(“我没拿钱”),则无需举证。
厦门法院2026年的裁判观点(参考福建高院指导意见)倾向于: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原告只需证明“一方获益、一方受损、获益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若被告主张“存在法律上原因”,则应由被告对该原因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这是因为:不当得利制度的初衷是修正给付基础的缺失,而非让获益者凭空获得;且被告往往更接近证据(如借款合同、还款凭证等)。
本案中,B提出“借款”抗辩,应提供充分证据(借条、转账记录、催款记录等)。若B仅提供模糊聊天记录而无法证明借款合意,则法院应认定B无法证明“法律上原因”存在,从而判令B返还50万元及利息。
四、裁判警示:举证不能的后果
法院最终判决:B返还A公司50万元及自汇款日起按LPR计算的利息。理由:A公司已证明汇款事实,且汇款行为属于“误操作”而非主动清偿债务;B的“借款”举证未能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无法证明双方存在真实借贷关系。该判决再次印证:当被告对“无法律上原因”提出抗辩时,抗辩证据的薄弱将直接转化为败诉风险。
五、总结:实务应对策略
- 原告方:务必保存付款凭证、交易背景沟通记录,证明“给付行为”存在;避免主动陷入“是否欠债”的争议,只需强调“我无给付义务”。
- 被告方:若确实存在法律上原因(如债务抵销、赠与、合同对价等),必须及时收集并提交书证、电子证据;仅凭口头陈述或间接证据极易败诉。
10组相关QA
Q1:不当得利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A: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Q2:不当得利属于侵权责任还是合同责任?
A:独立于侵权和合同,属于债的发生原因之一,适用民法总则/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的专门规定。
Q3:误转款项到他人账户,对方拒不归还,构成不当得利吗?
A:构成。只要转账人无法律上原因(如无合同义务、无法定义务),且对方无合法占有依据,即成立不当得利。
Q4:如何证明“无法律上原因”?
A:原告只需证明给付行为发生,被告若主张有原因(如借款、赠与、对价),则应由被告举证。
Q5: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是什么?
A:包括原物及孳息;若原物无法返还,折价补偿。善意受益人(不知无合法原因)仅返现存利益,恶意受益人需返还全部利益并赔偿损失。
Q6:如果对方声称这笔钱是“赠与”,怎么办?
A:赠与需要双方明确的赠与合意。若原告举证证明系误操作,而被告无法证明赠与意思表示,法院通常会支持返还不当得利。
Q7:不当得利纠纷可以与其他诉讼合并吗?
A:可以。常见与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但需注意请求权基础的选择(合同违约 vs 不当得利)。
Q8: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如何举证?
A:如他人擅用自己房屋,原告需证明“对方获得使用利益”“自己受损”“无法律依据”。因被告占有关键证据,法院常要求被告举证“有合法依据”。
Q9:不当得利纠纷中,法院会主动调查证据吗?
A:通常依当事人申请。原告或被告申请法院调取银行流水、聊天记录等,法院可依法调查。
Q10:2026年厦门法院对不当得利案件的最新裁判趋势是什么?
A:厦门中院近年强调“举证责任合理分配”,对给付型案件倾向于让被告对“法律上原因”举证,以此遏制恶意占有行为。
关联律师:杨慧,福建厦金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876256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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