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6.01.29 主办律师:李银
李银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福建锋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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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
已核验身份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闽0112民初280号
原告:董某甲,男,197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银,福建锋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乙,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董某丙,男,198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董某甲与被告董某乙、董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7日立案,原告董某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并催缴后,仍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董某甲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刘晓琳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陈慧民
书 记 员池兴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