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某有限公司;林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银
主办律师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5)闽0112民初7467号
原告:福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郑某,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银,福建锋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峰,福建锋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男,199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福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林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林某向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6838.8元、公共用电公摊费1051.2元,以上共计7889.9元;2.判决林某承担本案公告费200元。
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20日,某公司与长乐某有限公司签订《福建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双方约定:由某公司为福州市长乐区金峰镇星城世家(一期)提供前期物业服务。“(2)高层住宅:1.50元/月·平方米…..(6)商业物业:3.00元/月·平方米。…”物业服务费按月进行交纳,业主须在每月10日之前履行交纳义务。物业服务费不包含公共水电费。本物业共用部分及共用设备设施水电费,相关业主按户平均分摊等等约定。林某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11.23平方米,房屋座落于福州市长乐区。
合同签订后,某公司全面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义务,然而林某却未依约履行交纳物业费等之义务,截止2024年11月林某拖欠某公司物业服务费6838.8元、电费公摊费用1051.2元。某公司多次上门追讨均无果而终。
鉴于此,为维护某公司合法权利,依照《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盼。
林某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7月20日,长乐某有限公司(甲方、开发建设单位)与某公司(乙方、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星城世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编号:20150701)。前述合同约定,第一条,委托物业项目:本物业名称:星城世家。第二条,前述物业服务合同期限: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18年7月15日。本合同期满,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乙方仍按原前物业服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提供服务。第三条,乙方提供物业服务的主要内容:(一)根据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的授权制订物业服务有关制度、物业服务方案、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保管相关的工程技术资料、承接查验资料;(二)负责本物业公共区域、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本物业共用部位细目见附件三;(三)负责本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本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细目见附件四;(四)负责本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清运等;(五)负责本物业公共园林、景观及设施的养护和管理;(六)负责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并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第四条,乙方按照《长乐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指导性收费标准》(榕价房〔2013〕8号)规定中的二级物业服务标准,详见附件五。第七条,物业服务费的标准和收费办法:(一)收费标准:2、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计算(本收费标准不含公共水电分摊费):(1)高层住宅1.5元/月·平方米。3、本物业共用部分及共用设备设施水电费,相关业主按户分摊。(二)物业服务费构成: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乙方的合同利润。(三)收费起始时间:……业主应于每月10日前向乙方支付物业服务费。
前述合同附件五物业服务事项和标准中的物业服务标准载明:(二)房产管理与维修养护:1、房屋结构和房屋维修养护方面,每年2次对房屋结构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并做好记录;每年2次书面通知业主对空调室外挂机、太阳(空气)能热水器等户外设置物进行安全性检查,排除不安全隐患。3、公共门窗、消防器材等方面,每周巡查2次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公共门窗、玻璃、防火门、消防器材等配套设施,有损坏现象的5天内恢复正常,巡查、维修和保养记录齐全。
公共秩序维护:2、门岗方面,保持小区入口环境整洁、有序、道路通畅,礼貌询问外来人员,并通过电话、对讲系统等方式联系住户核对信息,决定是否放行,劝阻无关外来人员、车辆随意进入小区。3、巡逻岗方面,秩序维护员按照指定路线和时间进行24小时巡逻。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白天每2小时至少巡查1次,晚上每3小时巡查1次,有巡查记录。接到业主报警或求助电话等安全事故时,快速到达现场,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同时报告管理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4、室外健身设施、儿童乐园等方面,每两天巡查1次,发现损坏立即修复,保证器械、设施的安全使用。9、消防系统方面,制定并执行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则、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泵每月启动1次并作记录。消防栓每2月检查一次,消防栓箱内各种配件齐全完好。每半年检查1次探测器。每半年检查1次消防水带、阀杆处加油。10、安防技防系统方面,加强对视频监控等技防设施日常维护,确保运转正常有效,维护及时,一般性故障3天内修复。11、电梯系统方面,每天至少1次对电梯实行巡查,保证载人电梯24小时正常运行,轿厢内按钮、灯具等配件保持完好。委托专业维修保养单位进行定期保养。接到电梯运行故障报告后,物业管理人员20分钟内赶到现场进行危急处理。
公共区域清洁卫生保洁服务:4、墙面和天花板方面,每月清洁1次,目视明亮、无灰尘、无蜘蛛网。11、景观水池等水景方面,每周3次打捞水景漂浮杂物,保持水体清洁,水面无漂浮物,水体无异味。(六)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标准:2、杂草清除方面,每年普除杂草4遍以上,有效控制杂草孳生,杂草面积不大于5%。5、病虫害预防方面,定期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发现病虫害及时灭杀。
2015年10月28日,前述物业服务合同在原长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了备案。2025年5月8日,某公司向林某邮寄了《律师函》催缴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止的物业服务费6838.8元、公共用电公摊费1051.1元,收件地址为案涉房屋,该邮件于2025年5月12日退回,快递查询载明退回原因收件人名址有误/不详且电话无法接通。
另查明,座落于福州市长乐区林某,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11.97平方米。本院于2024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闽0112民初7972号。前案中,本院以某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不到位之处,鉴于此判决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90%酌情计算物业服务费,公共用电公摊费全额缴纳,该判决已生效。某公司对前述判决无异议。
以上事实,由某公司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福建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福州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律师函及面单、缴费通知书、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以及某公司庭审有效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规定,某公司与长乐某有限公司签订的《福建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附件,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物业服务合同,除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有约束力之外,对业主也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业主享有合同中的相关权利的同时,也承担合同义务,受合同条款的规范和调整。
另案的生效判决确定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90%计算物业服务费已臻合理,某公司对该判决无异议,而林某未提出抗辩意见,故本院酌定本案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90%计算物业服务费6154.92元(6838.8元×90%)。公共用电公摊费用1051.2元依约应全额缴纳。
因林某违约产生本案纠纷,某公司为此实际支出公告费200元,应由林某负担。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九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州某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6154.92元。
二、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州某有限公司公共用电公摊费1051.2元。
三、驳回福州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福州某有限公司负担4.33元,由林某负担45.67元(限林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200元,由林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郑宇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陈锐
书 记 员林星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九百三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诉讼费用交纳提示
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裁判文书所确定的负担数额主动交纳诉讼费(在交纳诉讼费用之前应当先联系案件承办法官或书记员,以确定交纳情况)。期满未交纳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