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与王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4.21 主办律师:李银

李银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福建锋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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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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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湘0181民初3258号之一

原告: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银,福建锋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某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某公司于202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某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20元,共计1645元,由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罗勇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潘欣

书 记 员谭巧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