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某有限公司、福建某东湖投资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4.24 主办律师:李银

李银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福建锋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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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
已核验身份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闽0112民初2556号

原告:福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银,福建锋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某东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被告:福建某东湖投资有限公司福州东湖万豪酒店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xxxxxxxxxxxx。

负责人:许某。

原告福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某东湖投资有限公司、福建某东湖投资有限公司福州东湖万豪酒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州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晓琳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林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