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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外嫁女承包地遭收回,村委会决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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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银 律师

李银

本文作者

民间借贷纠纷 福建锋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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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
已核验身份

2026[福州][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外嫁女承包地遭收回,村委会的决定合法吗?

引言:一块地引发的家庭与集体之争

在福州周边的农村地区,随着城镇化进程加速,土地价值攀升,涉及“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日益多发。2025年底,闽侯县某村的陈女士就遇到了烦心事:她出嫁后户口未迁出本村,但在2026年初的村集体土地调整中,村委会以“已出嫁”为由,口头通知收回其原承包地,并准备将该地块重新发包给其他村民。陈女士多次交涉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这起纠纷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否以“外嫁”为由,单方面收回妇女在原籍地的承包地?

法律分析:户口未迁出,承包经营权不因婚姻关系改变而丧失

本案的争议焦点极具代表性,其法律定性应当从以下三个维度层层剖析:

第一,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决定了其稳定性。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权利系用益物权。在承包期内,发包方(村委会)不得收回承包地,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陈女士在承包期内出嫁,只要其户籍仍登记在该村集体,她依然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原有的承包地份额并不因婚姻状况的变化而自动丧失。

第二,针对“外嫁女”特殊保护的法律规则明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本案中,陈女士婚后户口未迁出,且其丈夫家所在村集体并未为其分配新的承包地。在此情况下,村委会收回其土地的行为,直接触犯了该条文的禁止性规定,属于违法收回。

第三,村规民约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村委会在做出收回决定时,往往依据所谓的“村规民约”或“村民会议决议”。但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以“多数决”形式剥夺少数成员的法定承包权,该决议自始无效。

裁判观点与维权路径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重点审查两个事实:一是该妇女在嫁入地是否已取得新的承包地;二是其户籍是否仍保留在原集体。若户口未迁出且嫁入地未分地,人民法院几乎无一例外地会判决村委会的收回行为无效,并判令返还土地或赔偿损失。

如果陈女士的承包地被违法收回,她可以采取以下步骤维权:

  1. 行政投诉: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农业农村局投诉,要求责令村委会纠正违法行为。
  2. 仲裁或诉讼: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其承包经营权并排除妨害。

结语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在2026年的司法实践中,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是保障耕地红线与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一环。村委会不能以“乡规民约”对抗国家法律,任何收回承包地的行为必须于法有据、程序正当。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相关QA

1. 问:外嫁女户口未迁出,但村里说她不算本村人了,能收回土地吗? 答:不能。只要户口未迁出,就仍然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明确禁止在妇女结婚且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时收回其原承包地。

2. 问:外嫁女在夫家已经分到了地,娘家的地村里能收回吗? 答:可以收回。如果在新的居住地已经取得了承包地,根据法律规定,原集体经济组织在承包期内可以收回其原承包地,但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剥夺。

3. 问:村里通过村民会议表决,多数人同意收回外嫁女土地,有效吗? 答:无效。村民会议的决定不得侵犯村民的合法财产权利。该决定因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不能作为收回土地的合法依据。

4. 问:承包地被村委会强行收回并转包给他人,应该告谁? 答:以发包方(村委会)为被告。如果村委会将土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可以将村委会和实际占有人列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收回行为无效并返还土地。

5. 问: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吗? 答:可以,但需注意前置程序。根据法律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6. 问: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和法院诉讼有什么区别? 答:仲裁是诉讼外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程序相对简便快捷。但仲裁裁决不具有终局性,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7. 问:承包期内农户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承包地如何处理?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但需注意,这仅针对“设区的市”,迁入县级市或小城镇落户的,仍保留承包地。

8. 问: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 答:对于家庭承包的耕地,承包方是农户家庭,不存在继承问题,但户内成员死亡的,由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对于林地承包,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对于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地”经营权,属于个人权利,可以依法继承。

9. 问:承包地被征收,土地补偿费归谁所有? 答: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用于被安置人员。如果村集体未将安置补助费发放给失地农民,失地农民可以要求村集体分配。

10. 问:承包期内村委会有权调整承包地吗? 答:无权。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只有在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下,且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政府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批准后,才可以对个别农户之间的承包地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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