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合同纠纷中违约金与可得利益损失并行规则
李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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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福州][合同纠纷]深度解析:逾期付款违约金与可得利益损失能否同时主张?
在合同纠纷中,守约方往往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可得利益损失,但司法实践对此争议较大。本文以一起福州某建材买卖纠纷案为例,剖析两者的法律性质与并行规则。
基本案情:2024年,福州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分期付款,逾期按日0.05%支付违约金。乙公司未支付第三批货款200万元,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2万元(按约定计算至起诉日),同时主张因乙公司违约导致其丧失向第三方转售的差价利润30万元(可得利益损失)。
一、争议焦点:违约金与可得利益损失能否并行主张?
1.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85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民法典》第584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2. 司法实践分歧
- 支持并行说: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可得利益损失是填平性赔偿,两者性质不同。只要违约金未超出造成损失30%的司法调整上限,可以同时主张。
- 反对并行说:违约金本质上就是损失赔偿的预先约定,可得利益损失属于违约损失的一部分,若允许并行,将导致守约方双重获利,违反损失填平原则。
- 折中说:守约方只能择一主张:要么主张约定的违约金(可请求增加至实际损失),要么主张实际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避免重复计算。
3. 福州法院裁判观点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4)闽01民终****号案中指出:违约金与可得利益损失不能同时支持,但守约方可以请求将违约金调高至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在内的实际损失总额。本案中,甲公司主张的违约金12万元远低于可得利益损失30万元,法院最终将违约金调整为30万元(扣除已支付的2万元,判令乙公司支付28万元)。
二、专业建议
- 合同设计:明确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同时约定“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另行赔偿包括可得利益在内的实际损失”,可降低争议风险。
- 证据固定:主张可得利益损失时,需提供第三方合同、报价单、行业利润率等证据,证明利益的可预见性及确定性。
- 诉讼策略:优先主张违约金(请求调高至实际损失),避免因并行主张被驳回部分诉求。
10组相关QA
Q1:违约金和可得利益损失可以同时主张吗?
A:目前主流司法观点不支持同时主张,但可请求将违约金调高至包含可得利益损失的实际损失总额。
Q2: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法院如何调整?
A:超过造成损失30%的,一般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法院可根据违约方请求适当减少。
Q3:可得利益损失包括哪些?
A:主要包括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转售利润损失等,需符合可预见规则。
Q4:没有约定违约金,如何主张损失?
A:可按民法典第584条主张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但需举证。
Q5:主张可得利益损失需要哪些证据?
A:需提供合同、交易记录、上下游合同、行业平均利润率、可预见性说明等。
Q6:违约方能否以“没有预见到”为由抗辩可得利益损失?
A:可以,守约方需证明损失在订立合同时可预见。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结合交易习惯、合同目的等综合判断。
Q7:部分履行后违约,可得利益如何计算?
A:按已履行部分的利润率比例折算,或参考合同整体可得利益与实际履行部分的比例。
Q8: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可否并用?
A: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并用(只能择一),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可择一或通过调整方式结合。
Q9:逾期付款违约金能否与利息损失同时主张?
A:不能。逾期付款违约金本身即包含资金占用损失,若分别主张,法院通常仅支持其一。
Q10:福州地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A: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管辖条款;未约定的,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如福州)法院管辖。
关联律师:李银,福建锋浚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876256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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