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锦州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9.20 主办律师:李艳阳

李艳阳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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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
已核验身份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辽0703民初1565号

原告:陈某,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力群,辽宁卓政(锦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阳,辽宁锦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与被告锦州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24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陈某已预交,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 判 员贺华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郭博书记员陈玉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