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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借名买房所有权归属之争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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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艳阳 律师

李艳阳

本文作者

所有权确认纠纷 辽宁锦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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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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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锦州所有权确认纠纷深度解析:借名买房场景下的权利归属之争

在2026年锦州地区的司法实践中,所有权确认纠纷始终是民事领域的敏感地带,尤其在“借名买房”这一典型场景下,实际出资人与登记权利人之间的权利博弈往往成为案件核心争议焦点。本文以锦州某真实案例为蓝本,详述借名买房中所有权归属的认定规则与法律风险。

一、法律场景还原:出资人能否凭“借名协议”拿回房子?

2023年,锦州市民张某因个人征信问题无法办理按揭贷款,遂与朋友李某签订《借名购房协议》,约定由张某全额出资,以李某名义购买一套商品房,待张某具备购房资格后过户。2025年,李某因个人债务被法院强制执行,该房产被查封。张某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其为实际所有权人,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排除执行。

二、争议焦点分析:物权登记与实际出资谁优先?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在借名买房关系中,实际出资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物权?法院审理时主要考量以下三个层面:

  1. 借名协议的效力:若借名买房是为规避限购、限贷等政策,协议可能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被认定无效。但若仅为一般信用瑕疵(如本案征信问题),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协议在双方之间有效。
  2. 物权公示原则:《民法典》第209条确立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登记权利人李某在外部关系中被推定为所有权人,内部关系则需通过合同处理。
  3. 执行异议的裁判逻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案外人主张所有权的,需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借名买房中,出资人仅凭协议通常不能直接确权,除非能证明登记存在错误或恶意串通。

参考案例: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辽07民终XXX号判决认为,张某虽系实际出资人,但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对外产生信赖公示效力。张某的债权请求权(请求李某过户)不能对抗第三人的金钱债权,且借名协议无法排除执行,最终驳回张某确权诉请。但张某可依据协议向李某主张违约赔偿。

三、实务启示:如何降低借名买房风险?

  • 务必签订书面借名协议,明确出资方式、过户义务及违约责任,并进行公证。
  • 尽量保留全部出资凭证(银行流水、转账记录、购房发票等),形成完整证据链。
  • 及时对房产进行预告登记或抵押登记,限制登记权利人擅自处分。
  • 考虑通过办理“居住权登记”强化实际控制力(《民法典》第366条)。

相关QA(10组)

Q1. 借名买房协议是否一定有效?
A1. 不一定。若协议目的为规避限购、限贷等强制性政策,法院可能认定损害公共利益,协议无效。若仅因个人临时原因(如外地工作无法及时办理)则通常有效。

Q2. 实际出资人如何证明自己是“真正权利人”?
A2. 需提供:借名协议、全部购房款支付凭证、贷款偿还记录、长期占有使用证据(如水电费缴纳、装修合同)等。

Q3. 登记权利人擅自将房屋卖给第三人,实际出资人能否追回?
A3. 若第三人为善意(不知情、支付合理对价且完成登记),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实际出资人一般无法追回,只能向登记权利人索赔。

Q4. 登记权利人去世,实际出资人如何确权?
A4. 需先通过诉讼确认借名事实,再依据判决办理变更登记。若继承人已办理继承登记,则需追加继承人为被告。

Q5. 借名买房中,实际出资人能否直接起诉要求过户?
A5. 可以。但法院需审查借名协议效力及出资事实,若协议有效且不存在阻碍办理过户的情形(如限购政策未解除),则可能支持过户请求。

Q6. 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实际出资人还有哪些救济途径?
A6. 可另案起诉登记权利人违约赔偿,或申请执行分配方案复议;若发现登记权利人与债权人存在恶意串通,可申请撤销原判决。

Q7. 夫妻一方借名买房,另一方是否需要知情同意?
A7. 若购房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则需双方同意;否则可能引发夫妻内部财产争议。建议夫妻共同签署借名协议。

Q8. 借名买房涉及遗产税或过户税费,由谁承担?
A8. 若无特别约定,通常由实际出资人承担。建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过户税费及违约责任。

Q9. 2026年锦州法院对借名买房案件的裁判有何趋势?
A9. 更注重维护物权登记公示效力,倾向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同时强化对实际出资人证据的审查,避免“事实物权”随意对抗“法律物权”。

Q10. 除了诉讼,还有没有其他所有权确认的替代方案?
A10. 可尝试调解或仲裁(若协议中有仲裁条款),或通过办理居住权、抵押等方式强化控制。但最终确权仍需法院判决或登记机关变更。


关联律师:李艳阳,辽宁锦逸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666570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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