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迪某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7.01 主办律师:李继民

李继民

主办律师

劳动争议 新疆金诚信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9990228426
昌吉回族自治州
已核验身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新0102民申1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杨某,男,1964年7月2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民,新疆金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迪某,女,1968年9月2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再审申请人杨某因与被申请人迪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4)新0102民初12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某申请再审称,1.撤销本院(2024)新0102民初1241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2.改判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支付律师费4,000元。事实与理由:一、新证据足以证明双方约定律师费由被申请人承担。再审申请人提交以下新证据(原审未提交)1、微信聊天记录截图(2024年5月25日、5月27日)2024年5月25日:申请人明确告知被申请人,“一但律师诉状到法院你将面临。.。.。.律师费、诉讼费、借款利息等”,被申请人回复“好的,我尽快”。2024年5月27日:申请人再次强调律师费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未提出异议。上述聊天记录可证明:被申请人明知律师费由其承担,且未否认该约定。2.律师费支付凭证:再审被申请人与新疆金诚信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金额4,000元)。证据说明:1、微信聊天记录证据真实、合法、完整;2、律师费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属合理维权支出。二、原审判决未审查新证据,导致事实认定错误。原审以“原、被告未就律师费承担作出明确约定”为由驳回申请人诉求,但未审查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因该证据在原审后取得),导致以下事实认定错误:1、双方已就律师费承担达成合意:被申请人通过微信默认同意承担律师费;2、律师费属于违约损失范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被申请人迟延还款导致申请人被迫委托律师维权,律师费系必要损失。三、法律适用错误。律师费应纳入违约赔偿范围。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律师费属于“其他费用”,且未超过法定上限,应予支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被申请人长期拖延还款,导致申请人支出律师费,应予赔偿。

迪某辩称,原审开庭时我不在。5万元是他自愿给我的,并没有强迫。我答应给他还款,因家里出了好多事而未还。他说他要找律师,我说那你就找。连本带息带罚款、违约金,已经强制执行了28,000多。但他们拖了20多天,直到5月底6月份才解除保全。账已经结清,为何还要律师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某因原审判决未支持其要求迪某承担起律师代理费4,000元的诉讼请求而申请再审。为此,杨某提供了原审中未提供的2024年5月25日、2024年5月27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聊天中,杨某在催促迪某还款过程中提到“一旦律师诉状到法院,你将面临如下几个难题:1是征信,你办什么事都有影响,2是子女的很多事也受影响,3是你个人出行、消费也会被受限,4是你经济支(出)会增加,如律师费、诉讼费、借款利息等等”。迪某回复“你好。我看到微信了,尽快解决,现在正在办理中”。杨某据此认为双方就律师费负担形成合意。上述微信聊天记录仅能证明杨某在索款过程中陈述利害关系,迪某“回复看到了,尽快解决”。上述内容不能证明双方就律师费由迪某形成一致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由此可见,聘请代理人参与诉讼并非诉讼中的必要要求,由此产生的代理费并非诉讼中的必然损失。原审判决驳回杨某要求迪某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正确。杨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在原审中已经存在,非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且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

综上,杨某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美丽达

审判员马新平

审判员迪丽达

二〇二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王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