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某、李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8.07 主办律师:李继民

李继民

主办律师

劳动争议 新疆金诚信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9990228426
昌吉回族自治州
已核验身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新2828民初868号

原告:骆某,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玛纳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民,新疆金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

原告骆某与被告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骆某于202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骆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骆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25.8元,减半收取计1,512.90元(原告骆某已预交),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骆某承担,多交1,487.9元本院予以退还原告骆某。

审判员孙培培

二〇二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马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