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追缴违法所得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8.22 主办律师:李继民

李继民

主办律师

劳动争议 新疆金诚信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9990228426
昌吉回族自治州
已核验身份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兵0603执异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李某,男,住新疆呼图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民,新疆金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执行被告人李某、祖某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异议人李某对本院执行其所有的公积金账户内余额273,000元、新BXXX**号车辆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李某称,1.请求返还违规划扣的李某的住房公积金款项人民币273,000元;2.请求确认2019年2月28日被扣押的现金49,300元已折抵追缴款,并对处置李某车辆新BXXX**白色丰田越野车一辆所得价款予以返还或折抵。事实和理由:李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同时追缴李某与同案犯祖某开设赌场违法所得4,130,000元。其存在异议:一、执行程序中已超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追缴范围,违反责任自负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二、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违反法律规定,应予返还。三、对已被刑事扣押财产的处置不清,损害其合法权益。四、继续追缴巨额款项过度执行严重违背了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本院查明,2020年11月9日,本院作出(2020)兵0603刑初23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祖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二、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三、被告人李某、祖某开设赌场的违法所得4,130,000元,继续追缴。四、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李某名下的号牌为新BXXX**白色丰田越野车一辆及随案移送的现金89,300元,依法处置,折抵被告人李某应予追缴的违法所得或罚金。

李某、祖某不服本院(2020)兵0603刑初23号刑事判决,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2021)兵06刑终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4月9日,本院对本案立案执行。2021年5月27日,本院作出(2021)兵0603执216号之八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李某名下所有的新BXXX**陆地巡洋舰XXXXCC越野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后经本院评估拍卖,该车辆于2021年10月11日被闫某以497,840元的最高价竞得。

2021年8月27日,本院作出(2021)兵0603执216号之九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扣被执行人李某名下所有的位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呼图壁管理部的公积金人民币267,399.08元。2021年12月28日,本院作出(2021)兵0603执216号之十二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2021年12月28日,本院通过执行程序共执行李某财产价值共计767,394.5元。(2020)兵0603刑初23号刑事案件中随案移送的被告人李某的89,300元现金,其中40,000元已用于折抵被告人李某应当缴纳的罚金40,000元,剩余的49,300元本院在刑事案件中已作为追缴被告人李某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已判令李某与祖某共同退缴开设赌场的违法所得4,130,000元,李某应当退缴违法所得。李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某作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并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及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划扣李某名下所有的公积金、评估拍卖李某名下的新BXXX**陆地巡洋舰XXXXCC越野车一辆,均符合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扣押李某的49,300元,本院在刑事案件中已作为追缴被告人李某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该部分应当折抵李某应退缴的违法所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李某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赵辉

审 判 员孙雪莲

审 判 员韩军焕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马小花

书 记 员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