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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加班费基数争议的司法裁判逻辑

发布日期:2026-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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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继民 律师

李继民

本文作者

劳动争议 新疆金诚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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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
已核验身份

2026年昌吉回族自治州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分析:加班费计算基数争议的司法实践与法律适用

在2026年昌吉回族自治州某制糖企业劳动争议案中,员工马某因加班费计算基数与公司产生纠纷。公司依据劳动合同约定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26年昌吉州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900元)计算加班费,而马某主张应按其实际月薪(含绩效、津贴等共计6200元)作为基数。该案经昌吉州劳动仲裁委及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认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应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而非最低工资或随意约定的低基数。此案凸显了劳动争议中“加班费计算基数”这一高频争议点的司法裁判逻辑。

法律场景分析:加班费计算基数的认定规则

  • 核心法律规定:《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明确,加班费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即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司法实践中,“月工资收入”通常指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应得的全部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绩效工资(固定部分)、技能津贴等,但排除非常规性奖金、餐补、交通补贴等(各地裁判口径略有差异)。

  • 昌吉州的司法倾向: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2026年出台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第8条指出:劳动合同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若约定的基数低于劳动者实际工资的70%的,应视为约定不明确,应以劳动者实际工资(剔除加班费本身的浮动部分)为准。本案中,公司约定的1900元基数仅为马某实际工资的30.6%,远低于70%的“警戒线”,因此仲裁委和法院均支持按6200元作为计算基数。

  • 举证责任分配:劳动者需初步举证加班事实(如打卡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用人单位若否认,则需提供考勤和工资表证明已足额支付加班费。若用人单位无法提供两年内的工资支付记录,则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公司无法提供马某2018‑2025年的完整考勤记录,法院依法推定马某主张的加班时长成立。

10组相关Q&A

Q1:加班费计算基数是否包含绩效工资?
A:包含。绩效工资如果是固定发放或与出勤挂钩(如全勤奖),应计入计算基数;若为按项目结算的浮动绩效,通常不计入。具体以当地司法机关或仲裁委口径为准。

Q2:公司能否与员工约定加班费基数为最低工资标准?
A:不能直接约定,除非该约定不低于员工实际工资的70%(昌吉州标准)且员工知情同意。但若实际工资远高于最低工资,约定最低工资为基数属于“明显不合理”,劳动者可主张按实际工资补差。

Q3:加班费争议的仲裁时效是多久?
A:一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加班费发生争议的,仲裁时效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离职日)起算。因此建议离职时一并主张。

Q4:在昌吉州,综合计算工时制下加班费如何计算?
A: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工时超过法定标准工时的部分,支付150%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支付300%加班费。计算基数同样按员工实际月工资÷21.75天。

Q5:员工自愿加班,公司是否仍需支付加班费?
A:需要。只要员工提供了事实上的加班劳动,且公司未明确拒绝或员工能证明加班系因工作任务过重导致,公司应支付加班费。但自愿加班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公司事先明确要求“不审批不认可”的,可能不被支持。

Q6:电子考勤记录能否作为加班证据?
A:能。但需配合其他证据如工作邮件、微信工作群指令、工作成果提交时间等形成完整证据链。昌吉州法院认可经公证的电子证据效力。

Q7:公司以“包薪制”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是否合法?
A:不合法。包薪制仅适用于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如高管、外勤),且必须按约定足额支付工资并明确加班费单独计算。普通岗位包薪制中加班费部分若低于法定标准,劳动者可主张差额。

Q8:昌吉州对少数民族员工加班是否有特殊规定?
A:没有特殊工时规定,但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劳动法〉办法》,少数民族员工在法定民族节日(如古尔邦节、肉孜节)加班的,应支付300%加班费。

Q9:离职时发现公司长期少付加班费,还能追索吗?
A:能。建议在离职后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同时提交所有加班证明材料。即使离职超过一年,若能证明公司存在恶意隐匿加班记录,可主张时效中断。

Q10:劳动仲裁后,员工对结果不服如何救济?
A: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一审);对一审判决不服,可在15日内向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注意:某些小额争议(金额≤当地月最低工资×12个月)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能上诉,但员工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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