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海、河北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2.25 主办律师:李红芳

李红芳

主办律师

劳动争议 河北超群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5666570882
邯郸
已核验身份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冀0406财保121号

申请人:郭某海,男,汉族,1972年10月12日出生,住邯郸市峰峰矿区。

委托代理人:李红芳,河北超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柴晓晓,河北超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波。

被申请人:河北某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君。

申请人郭某海与被申请人河北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河北某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郭某海于202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河北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冀DS××**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保全金额12万元;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河北某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冀D××**重型自卸半挂车,保全金额为8万元(保全总金额为20万元)。申请人郭某海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20万元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某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河北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冀冀DS××**重型半挂牵引车。

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河北某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冀冀D××**型自卸半挂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张晶晶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袁雨聪书 记 员李宗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