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某某、沭阳某中学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9.07 主办律师:李树林

李树林

主办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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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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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322民初10052号

原告:仲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林,江苏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某中学。

被告:沭阳某房地产公司。

诉讼代表人:李树林,系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新超,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仲某某与被告沭阳某中学、沭阳某房地产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仲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仲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旺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刘苏培

书记员黄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