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司排除妨害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5.15 主办律师:李树林

李树林

主办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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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3民申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红,江苏律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宗华,江苏律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司。

诉讼代表人:刘海浪,管理人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林,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静,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陈某因与被申请人某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2)苏13民终1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陈某于2023年5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陈某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高曼莉

审判员庄云扉

审判员陈鹏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曾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