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生才、沭阳苏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11.30 主办律师:李树林

李树林

主办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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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民终32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生才,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沭阳苏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上海南路与松江路交汇处东100米中国沭阳国际图书城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蒋华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林,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生才因与被上诉人沭阳苏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20)苏1322民初4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20)苏1322民初48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赵生才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2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赵振亚

审判员仲召虎

审判员王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