郇月波、泗洪县社会福利院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12.16 主办律师:李树林
李树林
主办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5666570882
宿迁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民终3046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郇月波,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居民,住宿迁市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林,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泗洪县社会福利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1324681129570B,住所地宿迁市泗洪县五台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静,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茂金,泗洪县民政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1155574XL,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矿大科技园同创新座208室。
法定代表人:李庆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敬柱,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郇月波因与被上诉人泗洪县社会福利院及原审被告徐某匠铸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18)苏1324民初4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18)苏1324民初43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黄亚非
审判员覃卫东
审判员庄云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汪小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