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杨、宿迁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11.03 主办律师:李树林
李树林
主办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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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11民初4286号之一
原告:张杨,男,1989年9月11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朋,江苏景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六盘山路63号。
法定代表人:耿志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林,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新超,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杨与被告宿迁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2021)苏1311财保28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宿迁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享有的执行款5680000元。原告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宿迁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享有的执行款5680000元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宿迁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享有的执行款568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李志华
人民陪审员徐士禹
人民陪审员张**夫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