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逾期不答复结算能否视为认可?
李树林
本文作者
2026[宿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沉默条款”:甲方拖延审核结算,乙方能否依据送审价主张工程款?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结算难一直是施工企业——尤其是中小型民营建企——难以言说的痛点。工程干完了,竣工验收也通过了,但发包方以各种理由拖延审计、拒绝在结算单上签字,一拖就是两三年。施工方手里攥着竣工图和结算书,却迟迟拿不到工程款。
2026年,在宿迁某产业园区厂房建设项目中,承包方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 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然而,在承包人依约递交结算书(送审价3800万元)后,发包人不仅未在约定的28天内提出异议,反而在随后的四个月内以“正在委托第三方审计”为由一再拖延,最终在承包人起诉前夕才出具一份“初步审核意见”,将结算金额砍至2900万元,且该审核意见并未附任何计算明细。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发包人逾期未答复结算文件的行为,能否视为对承包人报送结算金额的认可?即“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条款的适用条件与司法认定标准。
一、法律依据之锚:约定优先原则下的“拟制认可”
关于工程结算的效力,司法实践中首先遵循的是合同中关于结算期限的明确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条款被业界称为 “送审价认可制度” 。适用该条款需同时满足三个严苛的前提:
- 合同必须存在“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的明确文字表述(仅有“28天内核对”而无“逾期视为认可”,通常不满足条件);
- 承包人必须举证证明已向发包人送达了完整的、符合合同约定的结算资料;
- 发包人未在约定的固定期限内作出实质性答复。
二、本案深度拆解:发包人“以审代拖”能否阻却“视为认可”?
回到上述宿迁案例。从表面逻辑看,发包人未能在28天内提出异议,似乎已触发“视为认可”条款。但在司法实践中,发包人常以“已委托第三方审计”“结算资料不完整,还需补充”“已在28天内口头提出异议”等理由进行抗辩。
律师实战分析:
第一层:关于“按约定期限答复”的认定。 本案合同约定“28天内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虽然未写明“逾期视为认可”,但如果专用条款中另有注明的(比如通用条款中引用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或九部委标准招标文件中的通用条款),则另当别论。然而在纯专用条款约定下,法院对“逾期视为认可”的认定极为审慎。若合同仅约定答复期限,但未约定逾期后果,承包人仅凭此请求按送审价结算,大概率无法获得支持。 本案中,若想在2026年赢得主动,必须深挖合同附件或招标文件中的补充约定。
第二层:关于“发包人拖延审计”的过错归责。 发包人提出的“正在第三方审计”不能作为免除其合同义务的理由。因为合同义务主体是发包人,而非审计机构。若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未完成审核,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但最关键的问题在于,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第四个月)出具的“初步审核意见”,是否视为新要约?如果承包人在此期间未明确拒绝且继续配合,法院可能认定双方以实际行为变更了原结算约定,从而阻断“拟制认可”的效力。
第三层:关于“送审价过高”的司法酌定。 即便法院认定发包人逾期答复构成违约,也并非机械地按照送审价3800万元结算。根据各高院指导意见(如江苏高院相关规定),若发包人能证明送审价存在明显不合理或工程量计算错误,法院仍可依据职权委托司法鉴定,以鉴定价作为定案依据。这意味着,承包人不能寄希望于一纸条款就高枕无忧,结算书的编制质量必须经得起推敲。
三、启示与合规建议(宿迁本地视角)
在2026年的宿迁市场环境下,建筑企业必须做好以下风险防控:
- 签署合同时,坚持将“逾期答复视为认可”条款明确写入专用条款。 不要依赖通用条款,应以醒目字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收到结算资料后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认可该结算文件,并以此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 规范送达与签收证据链。 使用邮政EMS邮寄并注明内件品名,或使用企业邮箱发送并要求对方回执。务必保存好结算资料签收单,确保有专门人员签字并加盖项目印章。
- 警惕“以审代拖”与“补充资料”借口。 发包人提出“资料不全”时,要求其出具书面清单,并在补交后重新起算审核期限,避免陷入无限循环。
- 合理利用诉前财产保全。 若发包人已明显失信,在起诉的同时应果断申请查封对方银行账户或未售房产,以诉促谈。
附:10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关联问答(Q&A)
Q1:工程竣工后,发包人一直拖着不验收,我能主张工程款吗? A1:可以。根据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你可以此日期起算利息,并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Q2:只要合同里写了“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我送审多少钱就能拿到多少钱吗? A2:并非绝对。若发包人能证明送审价中包含明显错误、漏项或重复计算,法院仍可能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修正结算金额。
Q3:发包人以“财政审计”为由拒绝结算,我该怎么办? A3:财政审计属于行政监督行为,不能当然作为民事结算依据。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以财政审计结论为准”,否则承包人可拒绝接受审计拖延。
Q4:结算资料递交后,发包人只口头回复“有异议”,但没有任何书面意见,这算答复吗? A4:不算有效答复。在诉讼中,口头答复极难举证,发包人无法证明其在约定期限内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Q5: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从什么时候起算? A5: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18个月内行使优先受偿权。若双方约定了结算期限,以该期限届满之日为起算点。
Q6:发承包双方对“停窝工损失”没有约定,还能索赔吗? A6:可以索赔,但举证难度较大。需证明停工系发包人原因所致,且损失金额(如人员窝工费、机械租赁费)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若合同约定“包干价”不含任何风险费,法院可能酌情支持部分直接损失。
Q7:实际施工人(包工头)能否直接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款? A7:可以,但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实际施工人可以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也可以起诉发包人;但发包人只在欠付总承包人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Q8:发包人破产了,施工方如何申报债权才能止损? A8:首先应在债权申报期内申报工程款债权,同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将优先权金额单列。拍卖该工程所得款项,需优先清偿施工方债权。
Q9:合同中约定“先开票后付款”,我未开票,发包人能否拒付工程款? A9: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不开票则不付款”且实际履行中已形成对应抗辩权,否则发包人不能仅以未收到发票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付工程款。开具发票是附随义务,支付工程款是主要义务。
Q10: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对结算书不认可,申请司法鉴定,鉴定费由谁预交? A10:一般由申请方(通常是发包人)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若鉴定结论与双方报送金额均不相同,法院会根据差距比例分摊鉴定费。
关联律师:李树林
所属律所: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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